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二十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上)